(2013年12月9日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委務會議通過;
2015年12月4日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委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和加強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創新研究群體項目(以下簡稱創新群體項目)管理,依照《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創新群體項目支持優秀中青年科學家為學術帶頭人和研究骨干,共同圍繞一個重要研究方向合作開展創新研究,培養和造就在國際科學前沿占有一席之地的研究群體。
第三條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以下簡稱自然科學基金委)在創新群體項目管理過程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并發布年度項目指南;
(二)受理項目申請;
(三)組織專家進行評審;
(四)批準資助項目;
(五)管理和監督資助項目實施。
第四條 創新群體項目的經費使用與管理,按照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經費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 申請
第五條 自然科學基金委根據國家人才培養戰略規劃、基金發展規劃和基金資助工作評估報告制定年度項目指南。年度項目指南應當在接收項目申請起始之日30日前公布。
第六條 依托單位的科學技術人員申請創新群體項目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承擔基礎研究課題或者其他從事基礎研究的經歷;
(二)保證資助期限內每年在依托單位從事基礎研究工作的時間在6個月以上;
(三)具有在長期合作基礎上形成的研究隊伍,包括學術帶頭人1人,研究骨干不多于5人;
(四)學術帶頭人作為項目申請人,應當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職稱)、較高的學術造詣和國際影響力,申請當年1月1日未滿55周歲;
(五)研究骨干作為參與者,應當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職稱)或博士學位;
(六)項目申請人和參與者應當屬于同一依托單位。
作為項目負責人承擔過創新群體項目的,不得作為申請人提出申請。
第七條 申請創新群體項目的數量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職稱)的人員,同年申請或者參與申請創新群體項目不得超過1項;
(二)正在承擔創新群體項目的項目負責人和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職稱)的參與者不得申請或者參與申請。
第八條 申請人應當是申請創新群體項目的實際負責人。
創新群體項目研究期限為6年。
第九條 申請人應當按照年度項目指南要求,通過依托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申請人應當對所提交的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依托單位應當組織學術委員會或專家組對項目申請提出推薦意見;依托單位應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進行審核,統一提交自然科學基金委。
申請人可以向自然科學基金委提供3名以內不適宜評審其項目申請的通訊評審專家名單。
第十條 申請人或者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職稱)的參與者的單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在申請時注明:
(一)同年申請或者參與申請各類項目的單位不一致的;
(二)與正在承擔的各類項目的單位不一致的。
第十一條 自然科學基金委應當自創新群體項目申請截止之日起45日內完成對申請材料的初步審查。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予以受理并公布申請人基本情況和依托單位名稱、申請項目名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通過依托單位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一) 申請人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
(二) 申請材料不符合項目指南要求的;
(三) 未在規定期限內提交申請的;
(四)依托單位在不得作為依托單位的處罰期內的。
第三章 評審與批準
第十二條 自然科學基金委負責組織同行專家對受理的項目進行評審。項目評審程序包括通訊評審和會議評審。
第十三條 創新群體項目的評審應當重點考慮以下幾個方面:
(一)研究方向和共同研究的科學問題的重要意義;
(二)已經取得研究成果的創新性和科學價值;
(三)擬開展研究工作的創新性構思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
(四)申請人的學術影響力,把握研究方向、凝練重大科學問題的能力,組織協調能力以及在研究群體中的凝聚力;
(五)參與者的學術水平和開展創新研究的能力,專業結構和年齡結構的合理性;
(六)研究群體成員間的合作基礎。
第十四條 對于已受理的項目申請,自然科學基金委應當根據申請書內容和有關評審要求從同行專家庫中隨機選擇5名以上專家進行通訊評審。
對于申請人提供的不適宜評審其項目申請的評審專家名單,自然科學基金委在選擇評審專家時應當根據實際情況予以考慮。
每份項目申請的有效評審意見不得少于5份。
第十五條 自然科學基金委應當根據通訊評審情況對項目申請進行排序和分類,確定參加會議評審的項目申請。
會議評審專家應當來自專家評審組,根據需要可以特邀其他專家參加會議評審。到會評審專家應當為15人以上。
被確定參加會議評審的項目,其申請人應當到會答辯,不到會答辯的,視為放棄申請。確因不可抗力不能到會答辯的,申請人經自然科學基金委批準可以委托項目參與者到會答辯。
會議評審專家應當在充分考慮申請人答辯情況、通訊評審意見和資助計劃的基礎上,對會議評審項目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表決,建議予以資助的應當以出席會議評審專家的過半數通過。
第十六條 自然科學基金委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和專家會議表決結果,決定予以資助的項目。
第十七條 自然科學基金委決定予以資助的,應當根據專家評審意見以及資助額度等及時制作資助通知書,書面通知依托單位和申請人,并公布申請人基本情況以及依托單位名稱、研究領域、資助額度等;決定不予資助的,應當及時書面通知申請人和依托單位,并說明理由。
自然科學基金委應當整理專家評審意見,并向申請人和依托單位提供。
第十八條 申請人對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資助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自然科學基金委提出書面復審申請。對評審專家的學術判斷有不同意見,不得作為提出復審申請的理由。
自然科學基金委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復審申請進行審查和處理。
第四章 實施與管理
第十九條 自然科學基金委應當公告予以資助項目的名稱以及依托單位名稱,公告期為5日。公告期滿視為依托單位和項目負責人收到資助通知。
依托單位應當組織項目負責人按照資助通知書的要求填寫項目計劃書(一式兩份),并在收到資助通知之日起20日內完成審核,提交自然科學基金委。
自然科學基金委應當自收到項目計劃書之日起30日內審核項目計劃書,并在核準后將其中1份返還依托單位。核準后的項目計劃書作為項目實施、經費撥付、檢查和結題的依據。
項目負責人除根據資助通知書要求對申請書內容進行調整外,不得對其他內容進行變更。
逾期未提交項目計劃書且在規定期限內未說明理由的,視為放棄接受資助。
第二十條 項目負責人應當按照項目計劃書開展研究工作,做好資助項目實施情況的原始記錄,填寫項目年度進展報告。
依托單位應當審核項目年度進展報告并于次年1月15日前提交自然科學基金委。
第二十一條 自然科學基金委應當審查提交的項目年度進展報告。對未按時提交的,責令其在10日內提交,并視情節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二條 自然科學基金委應當在項目實施中期,組織同行專家以學術會議或實地考核等方式對項目進展和經費使用情況等進行檢查。中期檢查專家應當包括參加過該項目評審的專家。
自然科學基金委應當整理中期檢查意見,作出是否繼續資助的決定并向依托單位和項目負責人提供。
第二十三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不得變更依托單位,依托單位不得擅自變更項目負責人。
項目負責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托單位應當及時提出終止項目實施的申請,報自然科學基金委批準;自然科學基金委也可以直接作出終止項目實施的決定:
(一)不再是依托單位科學技術人員的;
(二)不能繼續開展研究工作的;
(三)有剽竊他人科學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學研究中有弄虛作假等行為的。
第二十四條 依托單位和項目負責人應當保證參與者的穩定。
參與者不得擅自增加或者退出。由于客觀原因確實需要增加或者退出的,由項目負責人提出申請,經依托單位審核后報自然科學基金委批準。參與者更換依托單位的,視為退出。
新增加的參與者應當符合本辦法第六條和第七條的要求。退出的參與者2年內不得申請或者參與申請創新群體項目。
第二十五條 項目負責人可以根據研究工作需要提出延續資助申請;延續資助申請應當在資助期限屆滿3個月前提出。
延續資助期限為3年。
第二十六條 延續資助申請的評審、延續資助申請的決定以及延續資助項目實施和管理,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至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自創新群體項目資助或延續資助期滿之日起60日內,項目負責人應當撰寫結題報告、編制項目資助經費決算;取得研究成果的,應當同時提交研究成果報告。項目負責人應當對結題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依托單位應當對結題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進行審核,統一提交自然科學基金委。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自然科學基金委應當責令依托單位和項目負責人10日內提交或者改正;逾期不提交或者改正的,視情節按有關規定處理:
(一)未按時提交結題報告的;
(二)未按時提交資助經費決算的;
(三)提交的結題報告材料不齊全或手續不完備的;
(四)提交的資助經費決算手續不全或不符合填報要求的;
(五)其他不符合自然科學基金委要求的情況。
第二十九條 自然科學基金委應當組織同行專家對項目完成情況進行審查。
審查采取會議評審方式進行。會議評審專家應當為15人以上,其中應當包括參加過項目評審或者中期檢查的專家。
延續資助的項目可根據實際情況采取適當的審查方式。
第三十條 評審專家應當從以下方面審查項目的完成情況,并向自然科學基金委提供評價意見:
(一)項目計劃執行情況;
(二)研究成果情況;
(三)人才培養情況;
(四)國際合作與交流情況;
(五)資助經費的使用情況。
第三十一條 自然科學基金委根據結題材料提交的情況和評審專家的意見,作出予以結題的決定并書面通知依托單位和項目負責人。
第三十二條 自然科學基金委應當公布準予結題項目的結題報告、研究成果報告和項目申請摘要。
第三十三條 發表創新群體項目取得的研究成果,應當按照自然科學基金委成果管理的有關規定注明得到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
第三十四條 創新群體項目研究形成的知識產權的歸屬、使用和轉移,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創新群體項目評審、中期檢查和結題審查,執行自然科學基金委項目評審回避與保密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2001年2月27日公布的《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創新研究群體科學基金試行辦法》同時廢止。